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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普法篇
  • 时间:2023-07-02
  • 来源:转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总共七章五十二条。

    数据安全法的出台,重新定义了什么是数据、数据安全由谁来监管、数据处理的边界、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等。

    数据安全法中第三条明确定义了什么是数据。本法所称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第五条明确了他的监管机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数据安全法除了对静态的数据安全提出了管理要求,也对动态的数据安全划出了界限。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法建立了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提出了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等概念。重要核心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关于政务数据的处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对政务进行存储、加工等处理。受托方尤其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维护方在按照委托方要求实施前述处理行为后,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立法,标志着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从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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